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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CLARITY法案:加密监管进入明确时代?

    陶朱,金色财经

    摘要:2026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以 15 票赞成、9 票反对,通过CLARITY 法案(《加密货币市场结构法案》),法案正式被提交至参议院全体进行表决。若法案最终通过,这将意味着加密货币持有者将获得更明确的监管保护。

    一、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CLARITY 法案

    周四,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投票推进了CLARITY 法案。

    根据公开信息,该法案以15票支持、9票反对获得通过,并已提交参议院全体表决。包括两名民主党议员在内的跨党派支持,使市场认为该法案存在较高通过概率。

    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Tim Scott表示:“该法案不会站队传统金融或新技术,而是站在普通美国人一边。”

    受该利好消息影响,BTC 24小时涨幅2%,截至发稿报80914.04美元;ETH 24小时涨幅0.7%,截至发稿报2267.64美元;其他加密货币也以涨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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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inbase股价一度涨超7%,截至发稿报212.0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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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CLARITY法案的五大关键条款

    稳定币奖励

    该法案中最具争议的条款涉及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其他加密货币参与者如何向稳定币支付奖励。

    该法案禁止向类似于银行存款的闲置稳定币余额支付奖励,但允许向基于交易的活动(例如通过稳定币进行的支付)支付奖励。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财政部将被要求联合发布规则以实施该条款。

    银行反对这项条款,称其可能导致存款流出受监管的银行体系。加密货币公司则表示,禁止加密货币交易所等第三方支付稳定币利息将构成反竞争行为。

    反洗钱

    该法案将要求所有数字商品交易所、经纪商和交易商均被视为《银行保密法》下的金融机构,这将使它们遵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要求。这将使加密货币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与银行一样受到相同的反洗钱监管,而此前一些加密货币公司曾辩称它们不受相同规则的约束。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融资豁免

    加密货币公司每年最多可筹集 5000 万美元,总额最多可达 2 亿美元,无需像其他公司那样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与投资合约挂钩的加密代币仍可在此制度下出售,但与证券相比,监管负担有所减轻。

    这项豁免将限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大多数代币销售属于非法证券发行的能力。此前,在拜登执政期间,该监管机构曾采取过这种立场,许多法院也支持这一立场。

    去中心化金融

    许多主流加密货币平台都是“去中心化的”,这意味着用户可以直接相互互动,这与传统交易所不同。

    去中心化平台辩称,它们无法遵守类似银行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大多假定存在一个位于交易中间并持有客户资金的法律实体。

    Clarity法案将界定平台何时才能达到充分去中心化的标准。如果平台未达到该标准,将被视为金融机构,并需像银行一样报告可疑活动和监控交易。

    如果平台能够封禁用户,或者拥有其他用户不具备的私有权限或硬编码的特殊特权,则该平台将不被视为“去中心化”。

    代币化

    代币化通常是指将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债券甚至房地产)转化为加密资产的过程。在SEC预计将允许公司试验基于区块链的股票交易之前,加密货币公司一直在投资代币化股票交易。

    该法案将明确,将证券放在区块链上并不能使其免受证券法的约束。它还要求SEC进一步研究代币化证券的监管处理。

    该法案还将强制规定,出于监管目的,代币化证券通常应与其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受到相同的对待。

    三、CLARITY 法案还存在哪些主要争议

    1.稳定币付息问题

    在稳定币付息问题上,华尔街银行与稳定币相关业务公司之间存在巨大的分歧。

    更新版法案允许加密货币公司向用户提供稳定币奖励和收益,同时严格保护传统银行存款免受竞争。根据新条款,像Circle这样的发行机构可以将稳定币整合到借贷、支付和去中心化金融协议中,而无需进入受监管的银行领域。银行的计息账户仍享有受保护的地位。

    但美国主要银行集团正在反对CLARITY法案中的新稳定币规则,并警告称,最新提案在保护银行存款方面力度不够。5月4日,五大银行业行业协会(美国银行家协会、银行政策研究所、消费者银行家协会、金融服务论坛和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发表联合声明,抨击基于“期限、余额和持有期限”的奖励机制存在漏洞。

    银行方面认为,如果稳定币开始提供与储蓄账户类似的收益,客户可能会将存款从传统银行转移出去。这反过来又可能影响整个经济的信贷活动。“研究表明,收益型稳定币可以将所有消费者贷款、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减少五分之一甚至更多。国会必须把这件事做好。”

    2.DeFi定义争议

    CLARITY法案试图定义哪些协议属于真正的DeFi。但如何界定去中心化缺乏统一标准。

    部分民主党议员认为,很多所谓DeFi项目,实际上只是“披着去中心化外衣的金融机构。”法案可能会带来洗钱、规避制裁、黑客转移资金等问题。民主党认为如果DeFi不受监管,未来可能成为朝鲜黑客、恐怖融资、制裁绕道的重要工具。但共和党最终否决了这一修正案。两党正在DeFi问题上存在明显裂痕。

    3.道德条款问题

    美国参议员克尔斯滕·吉利布兰德(纽约州民主党)曾表示,CLARITY法案如果没有一项禁止高级政府官员与加密货币有关联的道德条款,不太可能在参议院获得通过。

    “我们绝不能允许国会议员、高级政府官员、总统或副总统利用其内部关系从这些行业中牟取暴利。这是最恶劣的权钱交易;这是最恶劣的竞选资金违规行为;这是对宪法的践踏。”

    这也反映了民主党人的担忧:特朗普正在与加密货币不断加深联系,并以此牟利。

    白宫顾问帕特里克·维特强调,道德条款应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而非选择性地适用,并强调公平必须是谈判的首要原则。

    尽管关于道德条款的争议不断,但共和党委员会成员最终决定不在本次版本的法案中加入此类措辞,他们认为道德考量超出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而且可以通过参议院全体会议的修正案来添加此类措辞。

    这也是目前法案跨党派支持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四、CLARITY法案距离真正生效还有多远

    CLARITY法案距离生效还有以下几个关口:

    首先要参议院全体投票,需要获得更多跨党派支持。该法案需要至少60名参议员(共100名)的支持才能通过,这意味着至少需要7名民主党参议员加入所有共和党参议员的行列。

    但纽约州参议员克尔斯滕·吉利布兰德和其他民主党人表示,如果最终法案中没有“利益冲突”条款,限制包括特朗普家族在内的政府官员从加密货币行业获利,他们就不会支持该法案。最新的版本中没有包含这一条款,因为它超出了银行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需要在稍后阶段添加。白宫官员已公开表示,他们不会接受针对总统的法案,这使得该法案最有可能在参议院全体投票前出现冲突,而行业倡导者希望在议员们8月夏季休会前看到参议院全体投票。

    其次是要参议院与众议院就最终版本进行协调。究其原因,CLARITY法案很多框架,都直接继承自FIT21。FIT21相当于众议院版本;CLARITY相当于参议院版本。美国宪法要求:最终提交总统签署的法案,必须是“完全一致的文本。”因此,如果众议院通过FIT21,参议院通过CLARITY,但内容存在差异,就必须进入协商委员会进行统一。

    最后,经过总统签署,CLARITY法案才能成为法律。

    五、业内人士怎么看CLARITY法案通过?

    • 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Tim Scott:推进这项法案对于为加密货币行业提供指导和标准至关重要。“多年来,数字前沿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开发商、企业家和投资者都感到迷茫。他们面临着困惑和执法行动,而政府本应制定明确的规则。”

    • 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首席民主党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在审议过程中表示担忧,认为该法案对加密货币公司过于友好:“我们的职责是服务美国人民,而不是推进有利于加密货币行业的法案,那样会危及美国消费者、美国投资者、我们的国家安全和金融体系。”

    • 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成员、内布拉斯加州共和党参议员皮特·里基茨表示:“作为参议员,我为投票支持CLARITY法案而感到自豪。该法案为数字资产市场建立了清晰且可执行的监管机制,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国家安全威胁,并促进创新。

    •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迈克·塞利格庆祝法案通过,称其为“朝着使美国成为全球加密货币之都迈出的重要一步,这将使美国在未来几年继续保持全球数字资产创新中心的地位。”他强调,该法案确立了区分证券和商品的明确标准,为数字资产交易制定了透明的规则,并标志着长期以来被批评者诟病的“执法监管”模式走向终结。

    • 弗吉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马克·沃纳:“我想我现在正处于加密货币的炼狱之中,但我很期待最终能够成功。”

    附:CLARITY法案(《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原文

    核心要点(TOPLINE)

    本委员会提出的《市场清晰法案》为数字资产市场参与者建立清晰保护机制,让普通美国民众能安全参与数字资产市场。


    第一章 总则与信息披露(TITLE I)

    第 101 条 简称

    本法可引称为《2025 年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 of 2025),简称 “CLARITY 法案”。

    第 102 条 特定关联资产交易的披露要求

    • 定义 “关联资产”:指网络代币,其价值依赖于发行方的创业或管理努力。

    • 披露义务:关联资产相关交易需提交初始披露与半年期持续披露;代币本身仍被视为商品。

    • 可推翻推定:网络代币默认推定为关联资产,除非发行方或数字资产中介向 SEC 提交书面认证,以合理证据证明该代币并非关联资产。

    • 无重大非公开信息承诺:发行方须确认其未持有重大非公开信息(中介合理判定无法提供时除外)。

    • 终止认证:发行方或中介可认证 “创业 / 管理努力已终止”,此后无需继续履行 SEC 披露义务。

    第 103 条 关联资产交易的豁免与规则制定(加密监管条例)

    • 豁免注册(Regulation Crypto):关联资产若以投资合约形式发行 / 销售,可豁免 SEC 注册,适用加密监管条例。

    • 募资限额:

      • 单个自然年内最高募资额:5000 万美元,可持续 4 年;

      • 或流通关联资产总市值的10%(取孰高者);

      • 单一发行方总募资上限:2 亿美元(毛收入)。

    • 合规前提:必须遵守第 102 条的初始披露与半年期披露要求。

    第 104 条 关联资产内部人士转售限制

    • 12 个月锁售限制:公司内部人士 12 个月内转售关联资产的数量受限,防范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避免 “砸盘” 压价。

    • 去中心化治理豁免:DAO 等去中心化治理系统不视为单一控制主体;其常规管理行为(即使由个人执行)不构成中心化控制;预设、透明、有限的网络安全应急措施(无单一主体主导)亦不视为协同控制。

    第 105 条 网络代币的法定特征

    • 非证券化认定:SEC 须制定规则,规定若资产价值主要来自分布式账本系统,则该网络代币不构成 disqualifying 金融利益(即不被视为证券)。

    • 司法判例豁免:若本法生效前,美国法院已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认定某数字资产非证券,SEC 不得再将其定性为证券。

    第 106 条 SEC 豁免权保留

    保留 SEC 的豁免权,允许其为特定主体、证券或交易提供量身定制的证券法豁免。

    第 107 条 记录保存要求现代化

    SEC 须修订规则,允许使用分布式账本数据作为法定记录,适配区块链技术特性。

    第 108 条 数字资产活动证券监管现代化

    • 规则更新:SEC 须修订规则,消除过时、不必要或过度繁重的数字资产监管要求。

    • 州法优先排除:部分州证券法要求被联邦法取代,但各州反欺诈权保留。

    第 109 条 内幕交易法适用

    关联资产证券交易继续适用现有联邦内幕交易法。

    第 110 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适用范围

    明确:数字商品不属于 “证券”,不适用《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


    第二章 反非法金融(TITLE II)

    第 201 条 《银行保密法》与制裁法适用

    数字商品经纪商、交易商、交易所被定义为金融机构,适用《银行保密法》,须建立 ** 反洗钱(AML)、客户身份识别(KYC)、客户尽职调查(CDD)** 制度。

    第 202 条 数字资产审查标准

    财政部联合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制定风险导向型审查标准,评估金融机构数字资产相关的 ** 报告义务、反洗钱合规、反恐怖融资(CFT)** 执行情况。

    第 203 条 防止非法金融合作法案(试点计划)

    建立公私合作试点,允许私营部门与联邦执法机构共享非法金融线索、威胁情报与新兴风险数据。

    第 204 条 金融科技保护法案

    成立独立反恐怖与非法金融金融科技工作组,成员包括财政部、司法部、FBI 高层及私营部门代表;研究数字资产被用于恐怖融资与非法活动的模式,提出反洗钱与反非法金融改进方案。

    第 205 条 数字资产 ATM( kiosk)监管框架

    为加密货币 ATM 建立联邦统一监管底线,包含:

    • 欺诈预防措施;

    • 新用户交易限额;

    • 强制客服热线;

    • 客户资金保护与交易透明化要求。

    第 206 条 数字资产非法用途年度研究报告

    财政部联合司法部,一年内完成并向国会提交报告,分析境外恐怖组织、跨国犯罪集团如何利用数字资产进行非法活动,并提出SEC 与 CFTC 强化合规与执法的建议。


    第三章 去中心化金融(DeFi)负责任创新(TITLE III)

    第 301 条 DeFi 交易协议监管适用规则

    • 非去中心化协议定义:聚焦控制权、自由裁量权、协议修改 / 审查能力;具备上述权力的协议被认定为 “非去中心化”。

    • 去中心化治理豁免:仅靠去中心化治理系统不构成单一控制主体;核心基础设施(节点、验证者、中继器、安全委员会)不视为协议控制方(无单一主体实际控制时)。

    • 规则制定:SEC 联合财政部制定规则,明确非去中心化协议控制方如何遵守证券中介机构合规要求。

    • 《银行保密法》适用:需注册的非去中心化协议(金融机构身份),按活动性质适用现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 302 条 分布式账本消息系统非法金融义务

    • 定义:指为用户提供区块链应用 / DeFi 协议操作入口的网页前端(不含协议、节点、钱包等核心基础设施)。

    • 监管指引:财政部发布制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引,约束美国主体所有 / 运营的前端系统。

    第 303 条 特定资金转移特别措施

    授权财政部设立新 “特别措施”:若境外司法管辖区、机构或交易类型被认定为数字资产洗钱高风险,财政部可禁止或限制美国金融机构与其开展相关资金转移。

    第 304 条 境外稳定币年度报告

    财政部每年发布报告,评估依赖美债、大规模流通的境外稳定币是否构成重大非法金融威胁;内容包含:

    • 各境外稳定币非法金融风险评级;

    • 发行方内控有效性评估;

    • 非法交易规模及与美国金融体系关联数据;

    • 其他关键风险分析。

    第 305 条 可疑交易临时冻结安全港

    • 自愿冻结权:获许可的支付稳定币发行方与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可应执法机构书面要求,对可疑交易实施短期临时冻结。

    • 免责保护:善意合规冻结并履行通知与记录义务的,免于联邦 / 州民事诉讼。

    • 程序要求:冻结记录保存3 年;及时通知客户与执法机构(或 FTC);冻结为自愿行为,不免除其他法定义务;现有 SARs、资产扣押、制裁权力完全保留。

    第 306 条 DeFi 交易协议自愿网络安全计划

    • NIST 认证计划: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运营,DeFi 协议可自愿参与,接受网络安全、审计、代码透明度标准评估。

    • 标准制定:NIST 通过公众意见征集,制定 DeFi 专属标准与最佳实践指南(定期更新)。

    • 合规标识:达标协议可使用 NIST 颁发的合规认证标识;联邦机构将参与认证视为善意合规证据(不取代州法)。

    第 307 条 金融工具定义修订(《银行保密法》)

    将数字资产纳入《银行保密法》“金融工具” 定义;财政部可发布自托管钱包监管指引,但不得强制收集非客户 / 交易对手的个人身份信息(PII),且不削弱联邦执法权。

    第 308 条 数字资产中介机构风险管理标准

    • 风控义务:数字资产中介在通过 DeFi 协议路由 / 执行交易前,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覆盖:

      • 反洗钱、反制裁规避、反欺诈;

      • 市场操纵防范;

      • 运营与网络安全风险;

      • 面向用户的 ** plain-language 风险披露 **;

      • 区块链分析工具部署与风险响应机制。

    • 联合执法:SEC、CFTC、财政部、FinCEN、OFAC 联合制定并执行标准;财政部负责反洗钱 / 反制裁,市场监管机构(SEC/CFTC)负责其余合规;现有执法权完全保留。

    第 309 条 数字资产混币器(Mixers/Tumblers)研究报告

    财政部向国会提交详细报告,内容包含:

    • 混币器技术原理;

    • 非法 / 合法使用比例与规模;

    • 交易所与银行风险敞口;

    • 各国监管对比;

    • 立法与监管改进建议。

    第 310 条 境外司法管辖区中介机构风险研究(GAO)

    美国政府问责局(GAO)联合财政部,一年内完成报告,评估低监管辖区内服务美国用户的境外数字资产中介风险,提出监管与立法应对方案。

    第 311 条 境外对手活动研究(财政部 + GAO)

    财政部与 GAO 分别向国会关键委员会提交报告,分析境外对手关联的数字资产中介风险,包括:

    • 外国政府是否收集美国交易数据;

    • 是否窃取中介知识产权;

    • 可附机密附件。

    第 312 条 智能合约网络安全标准研究(财政部)

    财政部联合 CISA、NSA、NIST,一年内完成报告,研究数字资产智能合约、托管、密钥管理、部署的网络安全标准,提出立法建议(可附机密附件)。

    第 313 条 DeFi 金融稳定风险联合研究

    财政部、美联储、SEC、CFTC 联合研究DeFi 协议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与风险,定期向国会提交报告(连续 4 期后终止)。


    第四章 银行业负责任创新(TITLE IV)

    第 401 条 数字资产活动许可

    修订《银行控股公司法》《国家银行法》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国家银行、州银行、特定信用合作社可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付、借贷、托管、交易等)使用数字资产与区块链技术。

    第 402 条 投资组合保证金联合规则

    SEC 与 CFTC 联合制定规则,允许注册交易商、期货佣金商(FCM)或经纪商对证券、掉期、期货、数字商品账户实施跨品类投资组合保证金,实现统一风险管理。

    第 403 条 跨产品净额结算资本要求

    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制定资本要求,覆盖银行与银行控股公司跨产品净额结算协议风险(允许交易对手违约时合并抵消风险敞口)。

    第 404 条 禁止支付稳定币生息(核心妥协条款)

    • 禁止:受监管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关联方,不得向美国用户支付类似存款的被动利息 / 收益(封杀生息稳定币)。

    • 允许:基于真实交易行为的奖励(如交易返现、会员权益、做市奖励),由 SEC/CFTC/ 财政部联合制定细则。


    第五章 监管创新(TITLE V)

    第 501 条 CFTC-SEC 微型创新沙箱

    建立联合沙箱,合格企业可在投资者保护机制下测试创新金融产品,期限最长 2 年(可延期)。

    第 502 条 国际合作

    SEC 与 CFTC 加强境外监管机构与国际组织合作:

    • 跨境信息共享;

    • 推动技术中立型全球标准;

    • 建立数字资产跨境监管沙箱。

    第 503 条 自动化合规技术研究

    向国会提交报告,分析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如何实现监管合规自动化。

    第 504 条 立法实施年度报告

    金融监管机构每年向国会(含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本法执行情况及立法改进建议。

    第 505 条 证券代币化

    • 定性:代币化证券仍属于证券,适用证券法。

    • 研究:SEC 研究代币化证券监管框架,含托管标准、跨机构协调、跨境合规、投资者保护。

    • 同等待遇:代币化证券原则上与对应传统证券适用相同监管规则(SEC 保留专属管辖权)。

    第 506 条 后量子密码标准自愿采用

    鼓励行业自愿采用NIST 后量子密码标准,提升数字资产安全韧性。

    第 507 条 跨境反非法金融协调(财政部主导)

    建立财政部牵头的跨部门机制,协调境外政府与机构,打击数字资产非法使用、制裁规避、恐怖融资;制定国家战略并每年向国会提交进展报告。

    第 508 条 境外数字资产交易与合规年度报告

    财政部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

    • 按交易量排名的主要境外司法管辖区;

    • 各辖区与美国反洗钱 / 反制裁 / 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合规度评估;

    • 针对高风险辖区的外交与执法行动详情。


    第六章 软件开发者保护(TITLE VI)

    第 601 条 软件开发者安全港

    • 豁免证券法:DeFi 软件开发者与网络参与者,仅从事交易打包、分布式账本算力提供、纯软件开发相关活动的,免于联邦 / 州证券法约束。

    • 规则制定:SEC 制定规则,明确 DeFi 交易协议涉及证券活动时的证券法适用边界。

    第 602 条 非同质化代币(NFT)安全港

    NFT默认豁免证券法,除非其涉及投资合约特征(即具备证券属性)。

    第 603 条 NFT 综合研究(GAO)

    GAO 向国会提交报告,全面分析 NFT市场规模、用途、技术特征、风险与收益。

    第 604 条 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

    • 豁免货币传输许可:区块链开发者与基础设施提供商不被归类为货币传输机构,无需申请相关许可。

    • 保留刑事追责: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或用于非法活动仍协助转移的,仍适用联邦刑事处罚。

    第 605 条 私钥自托管权保护(“保留你的币” 法案)

    • 核心权利:联邦机构不得禁止、限制或损害用户使用自托管钱包掌控数字资产的权利。

    • 执法保留:财政部、SEC、CFTC、银行监管机构等保留现有非法金融、洗钱、恐怖融资、制裁执法权。


    第七章 客户资产保护(破产机制)(TITLE VII)

    第 701 条 破产中的客户资产定性

    关联资产与数字商品在《破产法》第 7 章(清算)中被认定为客户专属财产,与普通商品、证券适用相同保护规则(隔离于平台破产资产)。

    第 702 条 破产安全港

    数字商品交易适用商品合约破产安全港规则:交易对手可在破产程序外直接平仓、处置抵押品(与传统衍生品、证券保护一致)。


    第八章 客户保护(TITLE VIII)

    第 801 条 投资者教育材料

    SEC 与 CFTC 要求数字资产中介向公众提供通俗易懂的教育材料,包含:

    • 分布式账本工作原理;

    • 数字资产核心风险;

    • 与传统市场差异;

    • 交易 / 证券相关披露规则;

    • 欺诈识别与举报渠道。

    第 802 条 消费者保护保留条款

    明确:本法不削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 NFT 与数字消费代币市场不公平 / 欺诈性行为、行业指引、消费者教育、反垄断执法的管辖权。

    第 803 条 数字资产金融素养研究

    SEC 与 CFTC 联合研究零售用户数字资产金融素养现状,评估教育成效,制定可量化目标的改进策略;一年内提交联合报告。

    第 804 条 经纪商破产风险披露规则

    • 规则制定时限:SEC 在270 天内发布规则,要求经纪商向投资者书面披露:数字商品、支付稳定币、证券在经纪商破产 / 清算 / 接管时的处置方式。

    • 咨询要求:制定规则时须与 CFTC、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协商。

    • 披露时点:经纪商在接收 / 购买 / 托管数字资产前必须披露,并持续更新。

    • 披露内容:说明相关资产在《多德 - 弗兰克法案》第二章、SIPA、《破产法》下的法律地位与偿付优先级。


    第九章 其他条款(TITLE IX)

    第 901 条 数字资产联合咨询委员会

    成立 SEC-CFTC 联合咨询委员会,成员含监管机构代表、行业、学术、用户代表;研究数字资产议题,向监管机构提供非约束性建议;SEC 与 CFTC 须正式审议并回应委员会意见。

    第 902 条 监管机构谅解备忘录(MOU)

    SEC 与 CFTC 签署 MOU,协调联合监管、执法行动、信息共享;明确:

    • SEC 保留反欺诈、反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管辖权;

    • CFTC 保留商品市场完整性专属管辖权。

    第 903 条 FinCEN 拨款授权

    法案生效后前五年,每年为 FinCEN 拨款3000 万美元;授权 FinCEN 主任提供20% 薪资溢价,吸引高端人才。

    第 904 条 住房激励试点(Build Now Act)

    在特定社区发展切块补助(CDBG)参与辖区,建立住房开发激励试点(非核心条款)。

    第 905 条 配套规则制定时限

    各监管机构须在法案生效后 1 年内,通过正式公告与征求意见程序,制定实施本法所需规则。

    第 906 条 生效日期

    • 一般条款:法案生效后360 天正式实施。

    • 需制定规则的条款:以360 天或联邦公报发布最终规则后 60 天(取孰晚者)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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