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买卖虚拟货币收到涉案资金、涉诈资金,银行卡被冻结,之后仍继续交易”——在涉币类案件当中,很多单位会以此为由,推定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观明知,进而认定行为人涉嫌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
所以,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若受到涉诈资金,仍然继续交易,必然构成犯罪吗?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本文主要讨论帮信罪中的“明知”认定。办案单位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文件。
一是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二是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帮信罪的“明知”。
虽说从以上两条规定的法律效力来看,适用于包括涉币类案件的所有帮信罪案件。但需要注意,帮信罪虽然在2015年就已设立,真正被大规模激活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之后。断卡行动的打击对象就是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法发〔2025〕12号全文也多处使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这一表述,将两卡犯罪作为帮信罪的典型场景来规定认定标准。
换言之,这些推定规则在制定时所预设的典型行为模式,是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或者帮他人代收代付——银行卡只是一个过账通道,钱进来再转走,账户本身就是为上游犯罪服务的工具。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卡因涉诈被冻结,警示意义非常明确:你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用,代收代付不干净的钱。并且在卡被冻结之后继续提供银行卡,推定主观明知当然成立。
但虚拟货币买卖和出租出售银行卡完全不同。买币方向卖币方的银行卡打款,卖币方收到人民币后释放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完成。行为人用的是自己的银行卡、做的是自己的买卖、赚的是市场差价,这跟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走账,在行为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所以,不能因为地下钱庄、黑灰产常用虚拟货币来去转移资金,就一棒子打死所有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对象认为只要银行卡被冻结仍继续交易就推定主观明知。
但是司法实务当中,部分办案单位将买卖虚拟货币本身理解为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从而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是否所有案件都按照这个逻辑走到底?并非如此。已经有不少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种认定方式作出了纠正,以下两个不起诉案例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1、陈某案(案号:万检刑不诉〔2022〕Z74号)
陈某组织其妻子及多名成员在厂房内开设工作室,利用电脑和手机分两班倒、24小时不间断地在火币网从事比特币和USDT交易,赚取差价和佣金。经查,陈某团队使用的23个银行账户共产生47748笔交易流水,金额达12亿余元,其中28044笔、共计约10亿元的交易流水因涉诈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询、止付、冻结,涉诈比例高达79.68%。更关键的是,陈某团队的25个银行账户均在不同时期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止付冻结过,陈某等人在向公安机关咨询冻结原因、申请解冻的过程中,已经被明确告知银行卡资金涉嫌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即便如此,陈某团队仍然没有停止交易,继续组织人员24小时从事虚拟货币买卖,累计获利260余万元。
从案件事实来看,涉案金额12亿、涉诈比例近八成、被公安机关多次明确告知涉诈仍不停手——几乎每一项不利事实都直接指向“主观明知”的推定。但公诉机关最终认定公安机关指控陈某等人涉嫌帮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2、唐某某案(案号: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唐某某自2018年起在火币网从事虚拟货币交易。2019年7月9日,火币网用户“石某某”向唐某某购买USDT,分14笔向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入共计59.47万元。而这笔资金的源头,是一起冒充公司领导的电信诈骗案——被害人被骗121万元后,赃款经多层银行账户层层转账,最终由石某某以买币的形式流入唐某某的卡中。同日,另一起诈骗案中被害人被骗180万元,其中5万元也通过相同路径进入唐某某账户。更不利的是,唐某某此前已有多张银行卡因资金异常被银行风控和公安机关冻结,但他仍然通过风控不严格的苏宁电子银行和浦发银行继续进行交易。公安机关据此认定:银行卡被反复冻结还换卡继续做,说明主观明知,构成帮信罪。
同一天收到同一个人分14笔打入的款项、资金可追溯至诈骗被害人、多张银行卡被冻结后仍换卡交易——这些事实在表面上确实很难为唐某某辩解。但公诉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唐某某主观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不能证实其为他人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公诉机关没有因为“银行卡曾被冻结过”、“冻结后仍继续交易”就直接推定明知,而是回到了具体事实去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性质。
这两个案件虽然不能证明所有虚拟货币交易者在冻卡后继续交易都不构成犯罪,但足以证明:“冻卡后继续交易”不是可以脱离其他证据独立完成定罪的事实。
这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来说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法条给出的是推定规则,而推定本身是允许被推翻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工作就是从案件细节中找到足够的反证。结合上述两个案例,至少有以下几个维度需要重点审查。
第一,行为人是独立的交易方,还是资金转移的通道。
这是最核心的区分。在传统两卡犯罪中,行为人把银行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银行卡是中转站——钱进来之后很快转走,流向下一个账户,行为人的账户只是资金流转链条上的一个节点。但在虚拟货币买卖中,情况完全不同:行为人用自己的银行卡收款,收到人民币后释放USDT,交易完成,资金流入后就停止了流转,账户是交易的终点而不是中转的通道。
唐某某案中,公安机关的指控逻辑是:被害人的钱经过层层转账,最后流入唐某某的卡,唐某某给了USDT,这就等于帮人把钱“洗白”了。但从唐某某的行为来看,他在客观上表现为:收到人民币,转出USDT。这是一个买卖交换流程,而不是:收到赃款,再将赃款转入其他账户或换成其他资产转给上游。他的账户是资金链条的终点,不是中转站。公诉机关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客观特征。陈某案同理,陈某团队是自己在火币网上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和佣金,银行卡是自己使用的收款工具,而不是提供给他人的过账通道。
这个区分直接决定了行为到底定性为“买卖”还是“帮助”,是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厘清的事实。
第二,冻结措施究竟向行为人传递了什么信息?
仅仅是“冻结后继续交易”不足以推定明知,需要进一步审查行为人对冻结原因的认知程度。是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资金涉诈,还是仅仅收到银行的笼统风控通知?陈某案中,虽然团队成员在向公安机关咨询冻结、申请解冻的过程中被告知有关银行卡资金涉嫌电信诈骗,但公诉机关仍然认为不能据此推定明知。
原因在于,在虚拟货币交易场景下,银行卡被冻结是高频事件,很多交易者对冻结的理解是“交易对手的钱有问题”,而不是“我在帮人洗钱”。冻结给虚拟货币交易者的警示程度,跟给出租银行卡的人的警示程度,是不一样的。
第三,交易价格与获利方式是否异常?
如果买卖价差处于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内,说明行为人赚的是市场差价,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如果价差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比如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USDT,那获取的就不是交易利润,而更像是“服务费”,这就指向行为人对资金性质可能存在认知。

从上述两个案件最终均获不起诉的结果来看,大概率可以推断陈某和唐某某的交易价格处于市场正常区间。因为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公诉机关很难作出证据不足的认定。反过来说,正常的市场价差恰恰进一步削弱了“明知”的推定基础——一个赚正常差价的交易者,没有理由去主动接收脏钱。
第四,交易对手从哪里来,行为人能够了解多少?
行为人的交易对手是通过交易所平台系统自动匹配的,还是通过Telegram、微信群等渠道对接的固定上游?前者意味着行为人无法选择也无法知道对方是谁、资金来源如何;后者则意味着行为人对交易对手有更多了解和选择余地。
唐某某案中,石某某通过火币网向唐某某购买USDT,属于平台撮合交易。唐某某作为卖方,是被平台系统匹配到这笔订单的,他对石某某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缺乏主动了解的渠道。更关键的是,石某某本人的身份和角色在案件中没有被查清——他到底是诈骗集团的成员,还是只是一个普通的买家?如果石某某本身就是涉诈资金的“最后一手持有者”,他拿了USDT之后自行处置,那唐某某就只是一个正常的交易对手方,而不是洗钱通道中的一环。这些事实上的空白,恰恰构成了推翻“明知”推定的有力反证。
以上几个维度不是孤立的,需要结合起来综合判断。有时候单一因素不足以推翻推定,但多个因素叠加,就能形成有效的反证体系。
银行卡因涉诈被冻结,不能当然推定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人主观明知。法条给出的是推定规则,不是定罪公式。虚拟货币类案件的交易结构、资金流向、行为人的认知状态,都有别于传统两卡犯罪,不能简单套用同一套推定逻辑。
涉币类案件之所以容易出现推定逻辑的简单套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虚拟货币OTC交易本身有其独特的行业模式——平台撮合、自动匹配、币和钱的双向交割、冻卡的高频发生——这些对于不熟悉这个行业的办案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在短时间内理解和接受。而辩护律师的价值恰恰在于,既要懂法律规则,也要懂行业逻辑,拆解这种概括性的推定,逐一审查每一个推定要素是否真正成立。从交易模式到资金流向,从冻结细节到价格结构,每一个维度都可能是突破口。这种从事实中发现问题、从细节中构建反证的能力,是刑辩律师介入此类案件最核心的专业价值。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团队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转载 | 法律咨询 | 业务交流,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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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邵诗巍律师长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货币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虚拟货币类新型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擅长办理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搭建、个人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过 60 起案件成功实现撤案、不予起诉、适用缓刑、罪名降档等实质性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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