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门正式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7日经央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新《反洗钱法》实施后的重要配套制度,《办法》以清单管理为核心、以全流程管控为抓手,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和责任边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防控体系,对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反洗钱“黑名单制度”的明确和建立 此次反洗钱新规最引人瞩目的就是“特别预防措施”当属明确了反洗钱“黑名单制度”。该黑名单由我国3+1个主体共同建立,分别是: (1)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2)外交部; (3)中国人民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国家有关机关。 下面飒姐团队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是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是对外发布公告名单的主要渠道。迄今为止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主要包括两类:(1)东突恐怖组织及人员名单;(2)其他恐怖组织人员及名单。目前比较明确的是公安部于2003年3月、2008年4月和2012年5月发布的三批针对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分裂势力的制裁名单,涉及4个组织及25名自然人。截至目前,公开可查的名单并不多,这主要是由于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属于特殊敏感信息,因此可能暂无公开查询渠道。伙伴们可以关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公告进行分析和了解。 其次是外交部,这个比较特殊,主要是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配合履行国际法义务。举个例子,比如外交部在2025年10月7日发布了《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修订列名个人信息的通知》就是关于履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1267委员会”制裁“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的协作行为,具体名单可以通过查询联合国官网进行确认。其他例如外交部发布的关于履行联合国安理会1695、1718、2397等涉朝决议、2402号等涉伊朗决议的通知等,均属于此次反洗钱新规规制范畴。 最后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该部分公开可查的名单主要分为两部分: (1)国际黑名单主要来自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登录FATF官网后在“publications”项下找到“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即可获取最新名单; (2)国内黑名单则来自于央行官网。登录央行官网后在“反洗钱”项下找到“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即可获取最新名单。 总体而言,银行、支付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反恐、反洗钱的主要义务承担者,对于上述三类名单其实已经比较驾轻就熟,此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反恐、反洗钱的工作内容。 二、被列入反洗钱黑名单,还有解吗? 飒姐团队在处理大量的境外大宗加密资产解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境外机构可能因各种 的原因(大额风险交易、交易对象处罚次级制裁、资金流向存疑等)导致被各国、各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执法机关列入黑名单。 那么,如果进了我国反洗钱“黑名单”,有没有救济途径? 本次新规第九条,根据认定和发布相关名单的行政主管机关的不同,中国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黑名单”上的主体可以分别向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但具体操作起来也得分情况讨论。 根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明确一点,如果进的是第一类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告名单或第二类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公布的制裁名单,新规规定的救济措施也分别使用了申请复核和提出除名申请的表述,那基本上不作他想,基本不可能解,基本上也没有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可以提供“除名”服务。额外一提的是,如属于第二种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入制裁名单的情况,那么是否能够实现“除名”还有赖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非我国监管机关可单独决定。 其次,如果进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认定的名单,则有一定概率能够“自证清白”。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名单中的主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此以来,在律师协助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执意要收集好客观证据,可以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有一定成功的概率。 三、新规正式实施后,对谁将产生影响? 本次新规实际上是对《反洗钱法(2024修订)》第40条引入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进行的细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显然,“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和自然人。 飒姐团队提示伙伴们: 第一,不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如果他人使用身份证开户或者直接使用银行卡进行洗钱活动,一旦进入上述“黑名单”,你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都将会被限制使用及转移。即使新规第4条强调了,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证明符合“善意”的标准。 第二,企业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义务。如果您是涉及跨境贸易、大额交易的公司,要比以往更要注重对合作方的审查,针对公开的渠道,建立名单审查制度,一旦发现进入“黑名单”的相对方,要停止一切服务及转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否则也会被认定为关联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如果发现进入“黑名单”被采取限制措施,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查明“黑名单”的具体类别,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切勿使用或转移个人持有的资产,并整理近期正当交易的记录,通过具体类别的途径尝试解除“特别措施” 第四,不要对虚拟货币存在侥幸心理。新规第29条明确资金包括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切勿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活动,个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也是反洗钱采取特别措施的范围,虚拟货币从来不是任何违法犯罪的“防火墙” 写在最后 随着新规对反洗钱法下的特别预防措施细化,“黑名单”具体范围越来越明晰,未来的趋势一定是穿透式监管、透明化交易。对金融机构而言,要尽快建立反洗钱审查机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采取特别措施;作为企业及个人而言,要守法经营,仔细甄别交易相对方,管理好自己的账户,防止他人以此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在未来实现业务合规发展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统一,为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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