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美加墨世界杯将于2026 年 6 月 ~至 7 月举办。其实每逢世界杯这类大型赛事期间,公安机关对于赌球类违法犯罪的打击也会随之加强。在国内,国内合法的足球竞猜只有中国体育彩票,其他诸如搭建境外赌博网站、私人坐庄或者是信用盘的方式,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但实务中,还有一类灰色的商业模式——提供体育赛事预测付费服务。这类模式主要是通过入驻作者发布赛事的情报分析、比分预测等文章内容,用户只有付费才能解锁文章。
最近和一个技术公司的老板聊到这类业务,他提到,身边有朋友做这类球赛、股票类的分析预测知识付费的平台,即使是平时,月均流水也能高达一两千万,作为平台方,就算仅抽成1%,月利润也有100多万,世界杯这种大型赛事期间,营收只会更高。而搭建这种App,技术成本并不高。
所以听起来,似乎是个一本万利的好生意。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其实这类赛事预测服务,其实市场上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并不是什么刚兴起的小众业务。
甚至,还有一些赛事预测公司,面向普通用户提供预测付费服务,有些公司甚至会公开承诺预测结果错误就退还预测费用并部分赔偿客户损失。
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他们仅仅是做体育赛事的预测和分析,预测比分输赢,至于客户付费看了分析内容之后,客户到底是买彩票,还是赌球,他们不会过问。平台收取的只是用户为了获取付费文章内容支付的知识付费的钱,作为平台经营者,仅从中抽取少量分成。
但是作为经营者又明知赌客到底是为了什么而付费——用户其实并不是来看什么分析的,用户想知道的是,根据这个作者、KOL本身的观点,他的结论是哪支球队会赢,然后拿这个去赌球。甚至有的用户上头了,他可能会不惜高价频繁地去付费,大量花钱买结论。
所以这类业务在国内应该怎么定性,它和网络赌球产业链当中的“卖料”有什么区别?如果经营这种纯"卖料"(只预测球队输赢、不推荐购买彩票、不参与投注)的生意,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尤其是,是否会涉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在网络赌球产业链当中,"买料、卖料"是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传统灰色产业。
那么赌球“卖料”是什么意思呢?它是指一些卖料人自称有所谓的赌球内幕信息,为了吸引赌客相信他们的信息的准确性,卖料人可能会做一些虚假的“战绩”,来吸引赌球的人高价购买,这些卖料人赚的其实就是这个信息差。
为什么会将赛事预测和网络赌球卖料做类比呢,是因为其实有不少提供赛事预测服务的经营者本身也认为自己提供的这类经营行为就是“卖料”,原因在于:
入驻的作者为了让用户为自己的文章(赛事预测分析)付费,往往会宣称自己提供的是“独家”、“绝密”信息,并会给自己冠以各种头衔,提升自身在用户中的身份权威感——而用户恰恰是为了这种身份的权威和独家的信息而付费的。并且在付费内容当中,作者也会明确的向读者给到自己对于某场次体育比赛输赢的预测观点。
平台明知作者是这么引导用户付费的,但用户付得越多,平台抽成也越多,所以对作者发布的内容往往是默许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平台以"知识付费"、"知识星球"的形式包装。
所以这两者确实存在相似之处,如果作者的付费内容强调自己的预测内容是来源于内幕消息、绝对准确,为了让更多的用户付费,其提供的过往战绩、甚至作者的头衔本身都是编造的,那此类付费内容则会更符合赌球“卖料”的特征。那么在此情况下,平台经营者是否会面临相关刑事法律风险呢?
体育赛事预测服务,其实一直处在一个法律的中间地带。这就意味着,认定此类服务是否违法存在很大的争议。以下结合司法实践来分析经营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边界:
1、未取得许可资质,开发赛事预测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曾办理这么一起案例[1]:龚某未经工商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网站提供意甲、德甲、法甲、英超等足球赛事胜负分析、赔率信息及球赛即时信息等。每月收取会员费、场次费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龚某的罪名认定上,存在多种意见,有观点认为其构成赌博罪,也有观点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认定龚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在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龚某未经许可,利用互联网有偿向上网用户提供足球博彩信息牟利,扰乱足球彩票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结合这个案例,邵律师提出两个问题供大家来思考。
第一,关于非法经营罪
相较于以上案例,实务中更普遍的情形,是经营者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做了登记和备案手续,但并非以"体育赛事预测"的服务内容办理,平台表面展示的是保洁服务、作业辅导等普通内容,以此完成登记备案并上架应用市场。付费读者则是作者自行招揽的,用户需要主动在平台上搜索作者名称才能找到相关内容。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第二,赌博罪
法院最终认定龚某不构成赌博罪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会员获取信息后都进行了赌球,也有会员是参与足球彩票竞彩,因此不能证明龚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仍提供信息并收取会员费、场次费等。
邵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对足球比赛结果进行预测并收费的商业模式,而预测足球比赛结果本身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对赛事发表看法并收费,类似于体育评论员的工作,也正是因为上述法院的这类观点,实务当中将此类模式认定为赌博罪的案例并不多见。对体育比赛结果进行预测并认定赌博罪的案例,往往是以下这类。
2、赛事预测平台被认定为"网络赌场",有没有真实案例?
2025年3月,《法治日报》[2]报道,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利用足球赛事进行赌博的案件:索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足球比赛信息招揽赌客,根据竞猜足球比赛结果进行赌博,参照网络赔率设定规则,自己坐庄并利用微信接受他人下注。被法院认定为赌博罪。
在该案例中,认定索某构成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的原因在于,其是通过发布朋友圈临时组局。
而对于提供体育预测知识付费服务的平台经营者而言,若被认定为长期持续经营,吸引不特定多数人参与,收取场地费、佣金等,则会更容易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风险。
3、预测不准、战绩造假,会构成诈骗罪吗?
如果存在虚构专家身份、编造历史战绩、承诺胜率后无法兑现,可能涉嫌诈骗;但如果预测是基于公开数据、战术分析的真实分析,即使不准,邵律师认为也不应构成诈骗。
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平台作者对赛事进行预测分析并收费,可以视作一种知识付费的商业模式。既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此类商业模式,且平台和作者本身不存在诱导用户赌球的行为,那从事此类经营在法律层面并非当然违规。
但问题恰恰在于:若作者的内容本身具有诱导性质,或付费内容在实质上符合赌球"卖料"的特征,则可能给平台带来不小的法律风险。
[1]用互联网发布足球博彩信息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05/08/id/176506.shtml
[2]赛事不是赌局!贵州一男子因利用体育赛事赌博被判刑 http://www.legaldaily.com.cn/Rule_of_Law_in_Guizhou/cotent/2025-03/26/content_9156110.html
特别声明 :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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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邵诗巍律师长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货币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虚拟货币类新型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擅长办理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搭建、个人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过 60 起案件成功实现撤案、不予起诉、适用缓刑、罪名降档等实质性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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