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德国第352号联邦法律公报正式公布《为落实欧盟指令2023/2226的法令》(Gesetz zur Umsetzung der Richtlinie (EU) 2023/2226),标志着德国加密资产监管蓝图的进一步清晰。
作为欧盟DAC8指令的国内法转化与实施文件,该法令增设《加密资产税务透明法》(Kryptowerte-Steuertransparenz-Gesetz,KStTG),确立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申报义务及与税务机关自动交换信息的制度框架;并对多部现有法律作配套修订,衔接申报、交换、程序与管理规则。法令自公布次日起生效,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应将2026年作为首个报告期间,在2027年7月31日的法定截止日前向主管机关报送信息。
长期以来,德国在加密资产治理上呈现出相对务实的路径:一方面保持对技术创新与市场发展的包容空间,另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反洗钱与税务透明度工具持续加强制度性约束。随着DAC8在德国完成国内法转化并进入首个报告期,加密资产活动将更系统地被纳入税务机关可获取、可校验、可交换的数据体系之中。
在前述背景下,本文将首先概述德国当前的监管格局与主管部门分工,聚焦关键规则及其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影响;继而转入税制层面,叙述德国现行税种框架下加密交易与链上活动的课税路径,重点讨论应税事件识别、成本基础与收益计算口径以及税率归属逻辑。
德国的加密监管并非由单一特设机构统管,而是以多机关分工协同的方式运行:
在金融监管侧,德国以BaFin为核心,在欧盟MiCAR框架下,对加密资产服务的准入与合规要求落地执行,并出台若干指引细化服务类型、许可义务与例外边界;与此同时,德国在MiCAR之前已将部分加密相关业务纳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例如对加密托管业务的监管定性与要求。在反洗钱侧,德国以《反洗钱法》(GwG)为基础,将相关主体纳入义务体系,并由FIU负责接收与处理可疑交易报告。在税务透明度侧,则由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承担注册与报送入口管理职责,依KStTG的制度安排推动服务商进入注册、尽调、年度报送与后续自动交换链条。
在法律体系层面,德国并未设立专门法进行加密治理,而是构造欧盟直接适用规则与德国国内法配套叠加的结构:
一方面,欧盟MiCAR提供统一的市场规则,德国监管实践以此为主轴;另一方面,德国通过既有金融法与反洗钱法承接业务活动的风险治理,并在税务合作领域以落实DAC8的实施法为抓手,新设KStTG并对相关法律作配套修订,以完成国内法衔接。税务机关通过财政部发布的统一口径文件,将常见加密资产交易、链上活动及纳税人记录义务等问题纳入可执行的税务分析与稽核路径。与此同时,KStTG所确立的服务商报送与自动交换机制也通过制度化数据采集与交换,提高了税务机关的信息可得性与可核验性。
2025年3月6日,BMF发布了有关加密资产税务的指导文件,对德国加密税制进行了详细阐释。在此之前,FinTax已经对德国加密税制进行了宏观研究,本文将围绕更详细的税制规定展开。
在税法属性上,BMF明确单个加密资产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经济资产,具备可独立估值的市场价格基础;由此,加密活动并不进入一套独立的纳税体系,而是嵌入德国既有所得税框架。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活动可能带来各种收入(《所得税法( EStG )》第2条第1款),如商业运营收入(EStG第15条)、资本资产收入(EStG第20条)、私人销售交易收入(第22条第2款与EStG第23条共同规定)或其他收入(EStG第22条第3款),这些收入类型都被纳入考量。
3.1.1 商业运营收入
适用于具有持续盈利意图、重复性及经济参与特征的活动,例如专业挖矿公司、交易平台运营或大规模质押池。税基为净收益(收入减去可扣除成本),税率采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表(2025/2026年度大致为0%至45%,加5.5%团结附加税)。若为法人实体,则额外适用15%公司税及约14-17%地方贸易税。
3.1.2 资本资产收入
较少直接适用于主流加密活动,但涉及证券型代币的分红或利息,以及期货/杠杆交易时适用。税率为25%平税加5.5%团结附加税(有效税负约26.375%),通常不享受持有期免税。
3.1.3 私人销售交易收入
适用于私人资产中的加密资产短期投机销售。税基为销售收益(售价减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若持有期超过1年,完全免税;年收益总额低于1000欧元(自2024年起调整,此前为600欧元)也适用免税。
3.1.4 其他收入
涵盖被动质押奖励、空投对价、借贷利息等非商业、非资本性质收入。税基为获得时的市场价值,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年总额低于256欧元可免税。
日常中加密活动较为多样,其税务处理需区分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不同形式的交易对应的纳税义务各不相同:
3.2.1 个人买卖加密资产
对于个人资产,若持有期不足1年,视为私人销售收益,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0-42%);持有超过1年免税;年收益低于1000欧元免税;若为企业资产,视为商业收入,无持有期免税,税率累进。
3.2.2 挖矿
对于个人资产,偶发活动视为其他收入,年总额低于256欧元免税;对于企业资产,区块奖励及交易费用视为商业收入,按市场价值减成本纳税。
3.2.3 被动质押
对于个人资产,质押收益视为其他收入,按获得时市场价值纳税;对于企业资产,质押奖励计入商业收入。
3.2.4 借贷
对于个人资产,借贷收入视为其他收入;对于企业资产,利息收入计入商业收入。
3.2.5 空投
对于个人资产,无对价通常不纳税,直至出售;若有对价则视为其他收入;对于企业资产,若与经营活动相关,计入商业收入。
3.2.6 其他交易
对于首次代币发行(ICO)等其他交易,若为企业资产,募资或销售收入计入商业收入;若为个人资产,则视为销售,持有期决定是否免税。杠杆交易特殊适用于资本收入,25%平税率,无持有期免税。
在收入与收益计算方面,BMF信函要求以欧元市场价值(FMV)为基础,使用可靠来源(如CoinMarketCap日均价、Kraken报价)确定时间点,无异议规定允许日均价评估。以下为主要计算规则:
3.3.1 收入确认时间点
收入确认的时间点通常以“奖励或对价已经分配且纳税人可支配”为标准来把握:挖矿或锻造等区块创建收益,一般在区块确认且相关奖励已可支配时确认;出售或交换等处置行为,以交易在链上确认的时点作为处置时点;质押、借贷与空投等取得型收益,则以奖励分配并可支配的时点作为取得时点。发生分叉时,新产生资产的价值通常以分叉时点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后续计量与成本分摊的关键参照。
3.3.2 持有期计算
持有期计算以取得日为起点、以出售日为终点,并按日历日进行精确计算;取得日包括购买、接收、奖励分配以及分叉形成新资产等情形。若处置发生在取得后满一年之外,通常不再落入私人处置交易课税范围。质押或借贷本身不重置原有基础资产的持有期,但由此产生的奖励属于新增取得资产,其持有期应自奖励分配之日起重新起算。
3.3.3 成本基础
成本基础通常以取得时点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在分叉或无对价空投等难以合理确定取得对价的情形下,实践中可能按0欧元计入成本基础。为简化记录与核算,可采用先进先出(FIFO)作为常用的耗用顺序假设,即最早取得的资产被视为最早出售,对应应税收益按“售价减去成本再减去相关费用”计算。除FIFO外,纳税人亦可在具备充分论证并保证一致性的前提下选择后进先出(LIFO)、最高成本先出(HIFO)或平均法,但通常要求在同一钱包或同一库存范围内持续适用直至清仓,并能够通过UTXO追踪或账户式余额模型提供可核验的成本与流转证明。
3.3.4 可扣除费用
可扣除费用在企业与私人情形下口径不同:若加密资产属于企业资产,通常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电力成本、硬件折旧(可采用线性或递减折旧方法)、软件费用及其他运营支出;若属于私人资产,一般仅允许扣除与具体处置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链上gas费与平台手续费,而与个人生活混同、难以直接归属的间接费用通常不作为可扣除项目。
3.3.5 库存追踪与损失处理
库存追踪方面,比特币等UTXO模型资产通常通过未花费输出的投入产出链条进行追踪;以太坊等账户式资产则多采用余额累积的会计模型来还原持仓变化。损失处理上,亏损通常可用于抵减同类应税收入,并可在一定规则下进行结转安排。
根据德国EStG第23条第1款,个人持有加密资产满一年后再处置,通常可以在私人处置框架下实现免税出售;同时,私人处置交易年度总盈利在1,000欧元以内的,可适用相应免税门槛。对于质押、借贷等取得型加密收入,若被归入其他所得范围,年度金额不超过256欧元的,通常也可适用小额免税门槛。
在税务计算层面,购置成本的确定尤为关键,尤其是在不同时间、不同价格分批买入的情况下。实务上常见的成本匹配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FIFO)等,德国官方口径也倾向将FIFO作为便于核验的简化方法;但在满足一致性与可追溯性要求的前提下,其他方法并非不可。合理选择并稳定应用成本方法,有助于更准确地衡量收益与损失,并在符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优化整体税负。涉及损失抵扣、损失结转及更复杂的税损收割安排时,通常需要结合个人交易结构与当地税务实践进行专业评估,以避免因方法选择或资料链不足引发争议。
总体来看,德国正在以更系统的方式将加密资产活动纳入既有监管与税收治理框架。金融监管与反洗钱仍是底层约束,而随着DAC8完成国内法转化并进入首个报告期,税务透明度工具将显著提升税务机关对加密资产信息的可获取性与可校验性。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而言,合规要求将更集中体现为注册、尽调、年度报送与信息交换等机制的持续运行;对市场参与者而言,税务执行环境也将随数据基础的增强而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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