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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binhood CEO反驳华尔街:股票上链无需美股公司同意

    按:在前两周的Robinhood Chain Meme币配对美股大火的时候,美股公司特别是AMC CEO Adam Aron和Robinhood CEO Vlad Tenev曾经爆发争吵,AMC CEO认为Robinhood Chain上代币化的AMC股票没有AMC的同意,也与AMC股票"没有任何关系",要求Robinhood"自愿立即停止"交易AMC股票代币。(见金色财经此前报道“一场骂战、一枚Meme币和一个配对新玩法:Robinhood如何引爆市场”)。美国时间9月12日,Robinhood CEO Vlad Tenev发文探讨股票上链“代币化:论发行人同意”是否需要美股发行人同意。全文如下:

    每个人都应当能够获取高质量的金融资产,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在 Robinhood,我们一直在努力让这一愿景在全球范围内成为现实,首先从美国股票开始。

    两个多月前,当我们在 Robinhood Chain 上推出 Robinhood 股票代币,让美国以外的投资者能够以链上方式获得美国股票和 ETF 的敞口时,我们并未预料到它们会引发如此强烈的反响。

    随着采用增长,观察相关问题从根本层面——我们能否构建它们,以及是否有人会在意?——转向更技术性的层面,这很有意思:正确的结构是什么?公司是否应当能够批准或否决其股票被代币化?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我们要讨论把代币化股票带到美国的正确路径,我此前已在这里对此做过大量论述。虽然代币化的好处对消费者和监管机构而言日益清晰,但我们需要做更多工作向发行人展示这些好处。这应当不难,因为代币化为其股票打开了一个巨大的全球市场,而下行风险相对很小。然而,这需要发行人做出一些调整,也需要代币化平台进行教育。

    发行人同意这一问题尤其有趣,因为它触及发行人权利与投资者权利之间的边界,而答案取决于三项原则:

    • 投资者的财产权。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可转让的个人财产。可自由转让股份的所有者通常应当能够决定如何持有和使用它们。

    • 发行人权力。公司控制其发行证券所附带的权利——而不是别人围绕这些证券构建的每一种金融产品。非赞助型 ADR、期权和第三方结构化产品已经反映了这种区分。

    • 技术中立。发行人同意应当取决于产品所创造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它是否使用区块链。

    因此,在这一光谱的两端,检验标准应当很直接。

    如果一种产品声称改变标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取代公司的官方股票登记簿,或对公司或其过户代理施加新的义务,那么发行人应当参与其中。

    如果它创造了一种单独的金融工具,持有或参照可自由转让的股份,但不改变发行人的权利、义务或权威股东记录,那么就不应要求发行人同意。

    将股票代币化有几种方式。发行人可以把自己的股份放到链上;中介机构可以将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代币化;第三方也可以发行一种由股份支持或与股份挂钩的单独工具。发行人同意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你实际谈论的是哪种结构。

    Robinhood 股票代币采用第三种方式。我们设计它们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扩展:跨越司法管辖区、数千只股票和 ETF,并最终超越公开股票,扩展到私人股票和其他资产类别。它们是单独发行的工具,由标的股份 1:1 支持,提供经济敞口,而不改变发行人的资本结构表或其股份附带的权利。

    我们选择这种结构,是为了让股票代币能够在全球扩展,而不要求每一家标的公司重建其系统或逐一选择加入每个产品。正如我们过去所做的那样,未来随着新的监管指引出现,我们可以调整这一模式。

    投资者应当知道他们拥有什么、它附带什么权利,以及发行人是否参与其中,我们尽最大努力通过招股说明书、披露文件和产品界面让这一点清晰明了。

    这里还有一个更广泛的历史教训。

    20 世纪 60 年代末的文书危机压垮了一个围绕实物股票凭证流转而构建的系统。解决方案是证券固定化和电子账面记账结算。它极大地提高了效率,但也帮助创造了今天的街名制度,即登记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往往分散在各层中介机构之间。

    对于当时的技术而言,那是正确的解决方案。但我们不应假设它就是市场设计的终点。

    教训是,市场基础设施随技术而演进。我们围绕纸质凭证限制所构建的系统,不应自动决定链上世界中所有权如何运作。区块链可以让金融资产更具可携带性、透明性和可编程性,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资产如何持有和使用拥有更多选择——而不是更少。

    公司应当控制其股份附带的权利——而不是这些股份一旦到了投资者手中后的每一种合法用途。上链不应赋予发行人一种它在链下从未拥有过的否决权。发行人当然也不应仅仅因为还不理解这项技术,就阻止一个全新的投资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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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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