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金色财经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请确保访问网址为(jinse.com.cn) 举报

    涉虚拟币刑事案件 这个信号异常明显

    作者:刘扬;来源:中本律

    今年年初,我和上海的一位检察实务专家闲谈时,聊到了涉案虚拟数字货币价格认定的问题,该专家认为,如果是稳定币,价值可以直接按照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计算。“如果检法机关直接做这样的认定,是不是突破了《银发42号文》的禁止性规定?”,对此我表示应当持审慎的态度,该专家则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家对于虚拟币特别是稳定币的认识不一样了,特别是香港有了持牌交易所,具体价格可以参考交易所的挂牌价格。

    我则坚持认为,香港SFC的VATP牌照,只是香港本地合规,该平台面向内地居民提供服务、内地司法机关直接拿它的行情做定价,仍然触碰国内十部委通知红线。

    因为《银发42号文》有两句非常重要的话,可以用来驳斥以香港交易所挂牌价认定虚拟币价值的观点。一是,在境内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就是说,国内任何机构都不可以为虚拟币定价。二是,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直接把香港交易所价格作为定案数额,相当于司法机关变相认可该平台的定价效力,有“变相承认虚拟货币合法交易”的硬伤。

    直到昨天晚上,10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转走公司虚拟货币 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其中有一句话“经鉴定,涉案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258万余元。”让我彻底不淡定了。

    这是一起早在2024年就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犯罪数额,虚拟货币能够给持有主体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涉案鉴定意见根据该虚拟币种相对稳定等特点,以案发时的法定货币汇率为基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相对客观,可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参考依据,结合本案虚拟货币的数量,足以认定本案职务侵占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财产属性、相对稳定、鉴定结果。

    关于“财产属性”,这一点刘扬律师在近几年写文章时一直强调,认可虚拟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已经成为主流实务观点,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予以支撑,如果辩护时再反复强调不具有财产属性,难以被法院采信,起不到太好的辩护效果。

    真正应当重视的是“相对稳定”和“鉴定结果”这两个关键词。文章里面提到“该虚拟币种相对稳定”,以及40余万枚对应258万元,本案涉及的应当是稳定币。文章还提到“涉案鉴定意见以案发时的法定货币汇率为基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相对客观,可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参考依据”,奈何无法看到判决书,不知道具体是哪家机构可以鉴定涉案虚拟币,也不直到是哪个机关进行的委托。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近期了解到的一些个案,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侦查机关委托国内司法鉴定机构对虚拟数字货币价格进行鉴定,以及境外交易所调取的交易记录的证据效力等问题。

    由相关部门对虚拟币价格进行鉴定或者认证,这在涉虚拟币案件中并不少见,比如plustoken案等,更多的发生在二、三线城市的一些涉众侵财类案件当中,在一线城市的涉币案件中绝大多数司法机关还是秉承按照变现金额认定的审慎态度。

    但从最近的情况来看,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案件中关于虚拟币价值的认定,有进一步突破的迹象,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信号。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坚持认为这种突破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现行监管政策明显相悖,具体理由包括:

    一是,鉴定虚拟币价格的委托超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执业范围。虚拟货币交易行情价格、外汇汇率属于市场金融数据,不属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范畴。价格本身是金融市场报价,不是待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行情数据的查询、统计、估值,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项下电子数据鉴定业务。

    二是,我国监管规则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作为财物定价估值。《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委托鉴定虚拟币价格,本质是用虚拟货币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核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该委托事项本身违背监管政策,法律不认可虚拟货币的合法交易价值,不存在合法、可采信的“市场价格” 作为刑事涉案财物价值认定依据。

    三是,鉴定对象不可能符合我国监管规定。鉴定虚拟币价格,究竟依据什么来鉴定?如果依据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网站,监管规定说的很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我国境内属于非法交易场所,平台行情数据本身来源于非法金融活动。以非法平台的报价作为刑事定罪数额依据,取证数据源违法,以此形成的鉴定意见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四是,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鉴定不属于“专门性”问题。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币价查询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专门性问题,是非法平台的公开报价,属于普通公开信息,不需要司法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属于普通书证调取范畴。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虚拟币价值鉴定,实质上就是司法机关不敢轻易违反监管规定,将认定虚拟币价值的责任转移到外部第三方机构。

    jinse.com.cn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jinse.com.cn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0/140
    提交评论
    文章作者: /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金色财经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绝不代表金色财经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

    金色财经 > 中本律 > 涉虚拟币刑事案件 这个信号异常明显
    • 寻求报道
    • 金色财经中国版App下载
      金色财经APP
      iOS & Android
    • 加入社群
      Telegram
    • 意见反馈
    • 返回顶部
    • 返回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