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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币担保遭制裁:4900万USDT的法律性质与中美追责路径

    2026 年 9 月 8 日,彼时东南亚最大的非法加密货币交易担保平台新币担保(Xinbi Guarantee)的链上业务地址遭到稳定币发行商 Tether 的拉黑,价值超过 4900 万美元的泰达币(USDT)被冻结。次日,美国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宣布,认定新币担保为跨国犯罪组织并对其实施制裁,Telegram 官方与 Ton 区块链网络的封禁也随之而来,新币担保大量群组与 TNS 失效,截至目前仍未恢复。

    这一系列变故已经引起东亚与东南亚地区有组织犯罪网络巨震,部分黑灰产商家转投下家,部分退出市场,更多的商家则在各个渠道「维权」试图取回自己被冻结的押金。这使得这个重大问题摆上了所有人的面前——新币担保被冻结的数千万加密资产性质如何,又将去向何方?

    本文由区块链监管科技公司 Bitrace 与知名加密律师金鉴智共同写作,旨在对担保平台的业务模式进行介绍,并对商家提交的押金的性质进行区分,最后在中美两国法律框架下对新币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

    一、交易担保平台的性质

    担保交易平台并非正规金融机构,而是服务于灰黑产市场的地下信用与交易基础设施。其通常以 USDT 等加密货币为结算工具,依托 Telegram 等通信平台建立交易群组,为缺乏相互信任的交易双方提供撮合、保证金托管、交易报备、结算和争议仲裁等服务,并通过佣金、群租、保证金及其他服务费用获利。担保交易平台本质上具有三重属性:

    1. 地下信用中介

    灰黑产交易参与者身份隐蔽、跨境分布,且通常缺乏可依法执行的合同。担保平台借助自身品牌、保证金制度和仲裁机制,为交易双方提供替代性信用保障。

    2. 黑灰产商户聚合平台

    平台建立大量群组,聚集诈骗工具开发、网络赌博、非法换汇、洗钱、承兑、银行卡资金兑换 USDT、网络钓鱼、服务器和域名供应等商户,使原本分散的供需双方能够集中寻找交易对象。

    3. 地下市场基础设施

    平台将通信群组、商户流量、信用担保与加密支付结合起来,连接上游技术和资源供应商、中游犯罪经营者以及下游支付、洗钱和变现渠道。值得注意的是,平台通常是商户的聚合点和信用中介,并不必然直接控制公群内的全部底层犯罪活动。

    二、交易担保平台的主要作用

    担保平台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 身份与准入管理:对入驻商户进行一定形式的登记、审核或保证金约束;

    • 供需撮合:通过群组集中展示不同类型的地下商品和服务;

    • 信用出租:商户借助平台声誉开展业务,降低陌生交易双方的不信任;

    • 资金托管:在交易完成前暂时保管一方或双方缴纳的 USDT;

    • 交易报备:记录交易双方、金额和约定,为后续结算及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 结算放款:确认交易完成后,将托管资金支付给收款方,并扣除佣金;

    • 争议仲裁:交易发生违约或争议时,由平台依据内部规则作出处理;

    • 流量导入:平台利用已有用户、群组和品牌为商户提供客源;

    • 连接支付与洗钱渠道:聚合承兑、场外兑换、加密支付及资金清洗服务,使涉案资金能够完成收取、转移、兑换和变现。

    三、专群与公群的区别

    专群(Private Group)与公群(Public Group)是主要的两个担保交易场所,前者是私密的小群,仅用于特定单笔交易的担保,后者是开放的大群,用于商家自行发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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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群交易中,平台围绕特定交易提供托管:一方或双方先将与交易金额相当的 USDT 存入平台,交易完成后平台返还保证金或向收款方放款,并扣除佣金。

    在公群模式中,服务商先缴纳较大保证金,再按月租用平台群组,通过预报备方式为多个客户持续提供服务。平台不仅提供担保,还向商户出租品牌信用、经营空间和用户流量。因此,公群更接近依附于担保平台的长期“地下商铺”,专群则更接近针对单笔交易设立的临时托管与仲裁场所。

    四、新币收取的 USDT 押金,到底是什么性质?

    根据前文介绍的非法交易担保业务模式,新币担保并不是诈骗资金流转的平台,新币在这个过程中锁定的,是诈骗资金以外的洗钱交易参与方的一笔 USDT 保证金。理解这一点,是分析后续所有法律问题的起点。

    从法律功能上看,这笔 USDT 是履约保证金,不是交易价款,更不是诈骗所得。

    它解决的是洗钱交易双方之间的信用问题。诈骗团伙和负责承接资金的一方彼此并不信任:一方担心对方拿到受害人资金后不继续履约,另一方也需要确认交易能够按照约定结算。因此,交易方事先向新币锁定一定数量 USDT,平台根据双方是否完成约定事项决定返还、扣划或继续锁定。

    这和传统的第三方托管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普通第三方托管往往托管的是交易价款,而这里托管的是独立于价款之外的履约担保。

    这一点对于“公群交易”和“专群交易”都成立。

    对于公群,是洗钱方先上押,再随机接单;对于专群,则是洗钱方已经和特定诈骗团伙约定好某一笔资金,在受害人付款前就先上押。从资金来源和民事功能来看,两种押金没有本质变化:它们都是事先存在、用于担保履约的 USDT,而不是受害人被骗取的美元,也不是由这笔美元直接兑换而来的 USDT。

    真正的区别在于证据上的关联强弱。

    专群交易中,如果存在完整证据链证明:“某受害人即将支付 100 万美元—洗钱方针对这 100 万美元提前锁定对应押金—受害人付款—该笔资金完成转换—押金解除”,那么司法机关更容易把这一笔押金与某一笔具体犯罪联系起来。公群随机接单时,这种一一对应关系通常更弱。这一区别在美国法下尤其重要,因为美国民事没收制度明确要求:如果司法机关主张某项财产被用于实施或促进犯罪,必须证明该财产与犯罪存在实质关联。

    五、在中国法下,新币的风险在于“知不知道自己在帮助什么”

    2025 年两高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称的“其他方法”非常宽,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通过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以及跨境转移资产等;对“明知”的判断,也不是只看行为人是否口头承认,而会结合交易异常程度、资金流转方式、职业背景、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公布的典型案例甚至已经出现了非常接近的结构:行为人先购买虚拟币作为“保证金”,再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之后提现并购买虚拟币交给上线,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币只要提供保证金服务就当然构成犯罪。

    如果新币只是提供一套通用的担保规则,不接触诈骗所得,不知道具体底层交易是什么,也无法区分所谓“公群”“专群”,那么仅凭其服务在客观上被犯罪分子利用,并不足以当然推导出平台具有刑事“明知”。

    反过来,如果大量交易长期呈现出高度异常特征,例如交易金额、频率、对手方、资金冻结情况不断显示出典型电诈洗钱模式,而平台在收到明确风险信息甚至司法机关通知之后仍然专门为这些交易优化保证、结算和纠纷处理机制,那么“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风险就会显著提高。最高法 2025 年的黄金交易案例就体现了这一点:经营者最初可能只是做正常生意,但在银行账户因涉诈资金被冻结、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告知后仍继续配合异常交易,最终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还有一个风险更高的情形值得注意:中国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在诈骗发生之前就与诈骗行为人通谋,之后负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达到犯罪构成的,可以直接按照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所以,如果平台自己参与了这种事前安排,刑事评价就从“事后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向“上游犯罪共犯”升级。但如果新币平台对此并不知情,则不能因为交易方之间的主观通谋,就当然把这种主观状态归属于平台。

    此外,中国还有一层独立于刑事洗钱责任之外的监管问题。2021 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明确列入监管范围。

    因此,对新币而言,刑事洗钱风险和虚拟货币业务本身的中国监管风险,应当分别评价。

    六、在美国法下,新币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 新币上的 USDT 即使不是赃款,也可能被没收

    根据目前的事实,新币被冻结的 USDT 如果确实是在受害人付款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且受害人的美元从未流入新币,那么把这批 USDT 直接认定为受害人的“诈骗所得”或者其可追踪替代物,存在明显的事实障碍。但美国司法机关还有另一条路。18 U.S.C. §981(a)(1)(A) 允许没收任何卷入违反美国洗钱法的财产,而不只是犯罪所得本身。美国判例已经多次确认:本身完全合法、来源干净的钱,如果实际上被用来帮助洗钱完成,也可能被没收。例如第五巡回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Tencer 中认可所谓促进理论:合法资金如果被用来掩护犯罪资金、使洗钱更容易持续,可以成为卷入洗钱的财产。法院采用的经典判断是,这笔财产是否让违法行为变得“更容易、受到的阻碍更少”。

    第十巡回法院的 United States v. Bornfield 同样确认,卷入资产不仅包括被洗的钱本身,也可能包括佣金和被用于促进洗钱的其他财产。

    而与本案尤其相似的 United States v. Puche 涉及一家货币兑换企业。法院认可,企业账户里的合法资金如果实际为非法资金提供了保护,从而促进资金转移,也可能成为可没收财产。

    如果美国司法机关能够证明保证金就是让陌生洗钱交易能够稳定运行的信用基础设施,尤其是能把某笔保证金和具体诈骗资金逐笔对应,司法机关就可能主张它属于促进财产。

    反之,如果被冻结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普通保证金池,随机用于大量交易,与具体某笔美国诈骗之间没有清晰对应关系,那么司法机关证明 §983 所要求的 实质关联就会更困难。

    2. USDT 可以被没收,不等于新币平台当然构成洗钱犯罪

    18 U.S.C. §1956 对洗钱罪有明确的主观要件。典型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证明行为人知道相关财产代表某种违法活动所得,并且具有促进违法活动,或者掩饰犯罪所得性质、来源、所有权、控制权等法定目的。所以对于新币,“这个保证金机制客观上帮助了洗钱”和“平台明知自己在帮助洗钱”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平台只是自动化执行一套面向所有用户的通用担保规则,没有掌握底层法币来源,也没有参与买卖双方的诈骗安排,那么司法机关仍然需要另外证明平台层面的明知/意图。

    相反,如果有内部聊天、客服记录、专门渠道、风控豁免、收费安排等证据显示平台管理人员清楚知道所谓“担保业务”主要服务于诈骗资金清洗,那么风险就完全不同。

    3. 即使不是受害人的钱,没收后仍可能用于赔偿受害人

    还有一个很重要但经常被忽略的区别:冻结 ≠ 没收 ≠ 受害人获得这笔钱。执法机关冻结 USDT,只意味着暂时控制资产。美国首先要通过适当的没收程序取得这批财产。18 U.S.C. §981 本身就授权将已没收财产用于恢复犯罪受害人,美国司法部目前的资产没收政策也明确存在向受害人返还的机制。所以即使最后法院认定:“被冻结的 100 万 USDT 不是受害人那 100 万美元本身”,仍然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这 100 万 USDT 虽然来源干净,但属于促进洗钱的财产,美国依法没收,再把没收所得用于赔偿诈骗受害人。

    但美国也不是可以随意跳过第三方权益,美国司法部目前明确的分配顺序是先保护所有人、留置权持有人,再处理受害人索赔。

    七、从中立工具到犯罪基础设施

    这个案件最有意思的地方,其实是它把传统反洗钱法律中的一个老问题放到了链上世界:一个本身合法、中立的信用工具,在什么时点会因为被反复用于违法交易,而变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基础设施”?如果只看资金来源,新币确实有一个很强的事实:受害人的钱没有进入新币。

    但这句话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中国司法正在越来越关注“是否明知”“是否实际参与资金转换”“是否在收到明显异常信号后仍继续提供帮助”;美国则除了追查犯罪所得本身,还会进一步追问某项财产有没有实质性促进犯罪。

    因此,对类似平台而言,真正决定法律风险的可能不是一个抽象的“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甚至也不是“有没有碰过赃款”,而是三个更朴素的问题:

    平台到底看到了什么?平台到底控制了什么?平台知道这些信息之后又做了什么?这三个问题的答案,更接近最终的法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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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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