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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冻卡后换卡收款能否认定主观明知?

    作者:邵诗巍律师

    本文讨论虚拟货币交易中,冻卡后换卡收款能否推定帮信罪主观明知,关键在冻结告知、交易关联与后续行为。

    在涉虚拟货币的帮信罪案件中,有一种常见的场景:行为人在一笔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过程中,收款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了,然后换了另一张卡让对方继续打款,把这笔交易做完了。

    控方据此推定主观明知:你这笔交易刚收了钱,账户就被冻了,你不但没有停下来,反而换张卡继续收,说明你明知道这笔钱有问题,还要把交易做完。

    乍一听好像有道理。但这个推理有一个隐含前提:行为人在账户被冻结的那一刻,已经意识到“冻结是因为这笔交易”。

    这个前提一定成立吗?要判断换卡完成交易到底能不能推定主观明知,至少需要从三个层面来看。

    1 银行卡被冻结后换卡收款,能否认定帮信罪主观明知?

    银行卡被冻结后继续换卡收款,并不当然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该行为的证明力,仍需结合冻结原因、行为人当时获知的信息,以及换卡后的交易方式和事后处置是否异常等因素综合判断。

    银行卡一被冻结,继续换卡收款就一定属于帮信罪主观明知吗?不一定。办案单位以“换卡完成交易”推定主观明知,至少需要经得起四个层面的检验。

    1.冻结时间与当前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具有直接关联

    如果买方打款之后几分钟账户就被冻结了,时间上高度吻合,行为人确实很难说“我以为跟这笔交易没关系”。但如果账户是在交易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被冻结的,而这张卡前几天还收过其他人的款,行为人完全可能认为冻结是因为前几天那笔。因为此前交易被关联冻结,在实务中是最常见的冻结原因之一。行为人如果判断是此前的交易出了问题,换张卡把当前交易做完,在他的认知里就是正常履约。

    2.换卡后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是否发生异常变化

    如果换卡后价格、数量、对手方都没变,只是换了一个收款账户,这更接近正常履约。但如果换卡之后加价了,或者要求对方用现金、用别人的卡打款,那问题就来了——加价说明意识到了额外风险并要求对价,改变打款方式说明在刻意回避风控。这些行为本身就在暗示:换卡的时候心里清楚这笔交易可能有问题。

    3.删除记录、分散转款等事后行为能否佐证主观明知

    事后行为不能直接证明事前的主观状态,但办案机关几乎一定会拿来佐证。交易完成后立刻删聊天记录、把款项迅速分散转出,会被解读为“心虚”。反过来,聊天记录完整保留、资金按正常节奏流转,“正常履约”的辩解就更站得住。

    4.冻结时的知情内容决定换卡行为的证明力

    除了以上三个层面之外,还有一个更前置的判断:行为人在账户被冻结时到底获得了什么信息?是只知道“司法冻结”三个字,还是已经被明确告知收到的钱涉及犯罪?知情程度从“纯冻结零信息”到“被刑事立案”之间有多个层级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换卡行为的法律评价。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买卖虚拟货币被指控帮信罪:账户曾被冻结,能否推定“主观明知”?》对这个知情光谱已经做出了详细分析。

    以上是分析框架,但落到实务中,同样是换卡完成交易,不同案件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下面两个真实案例,行为模式高度相似,一个定罪判刑,一个不起诉——对比来看,才能更直观地理解上面的判断维度。

    2 虚拟货币交易冻卡后继续收款,为何一案定罪、一案不起诉?

    同样存在冻卡后继续使用其他银行卡的事实,案件仍可能定罪或不起诉,区别在于换卡行为能否与已经认识到的犯罪风险形成证据闭环。

    同样都是银行卡被冻结后继续收款,为什么处理结果完全不同?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换卡,而在于其此前知道什么,以及换卡行为延续的是正常虚拟货币交易,还是已经认识到的犯罪资金转移活动。

    定罪案例:

    2024年3月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案件来源: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警惕!买卖虚拟币竟沦为犯罪分子帮凶》),被告人银行账户多次被冻结,公安机关两次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固定的2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明确告知之后,仍然继续跟同一批人交易。法院以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

    本案定罪并不是因为被告人单纯换了一张银行卡,而是其原本已经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冻卡后继续换卡,只是原有犯罪资金转移行为的延续。

    不起诉案例: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某案(案号: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同样是跟同一个人交易虚拟货币,账户也因收到电信诈骗款被冻结,之后继续使用其他银行卡跟同一个人交易。但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唐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其不起诉。

    本案说明,账户被冻结只能证明行为人知道银行卡出现异常,不能当然证明其知道具体资金来源于犯罪。缺乏明确告知或者其他异常证据时,仅凭冻卡后继续交易,尚不足以认定帮信罪主观明知。

    两个案例的关键区别:换卡是否延续已经认识到的犯罪风险

    前案中,被告人本已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换卡延续的是犯罪资金转移行为;后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已经知道具体交易涉及犯罪。

    因此,冻卡后换卡收款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真正决定法律评价的,不是“有没有换卡”,而是行为人在换卡时到底知道了什么。

    3 不同交易之间,既往冻卡经历能否推定帮信罪主观明知?

    以上讨论的都是同一笔交易中的情形——交易还在进行,账户被冻结了,换卡做完。这种场景下,控方的推定链条相对短,辩护的拆解逻辑也相对清晰。

    实务中争议更大的场景是另一种:行为人此前某笔交易涉案了,过了一段时间,又跟不同的人做了一笔新交易,新交易也出了问题。换了交易对手、换了时间、换了资金来源,前一次的涉案经历还能传导到后一次吗?

    这个问题涉及更多判断维度,本系列下一篇文章《虚拟货币交易曾涉案,后续交易能否推定帮信罪明知?》会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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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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